法律

涉外婚姻状况公证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四)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五)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