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撤销婚姻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

  可撤销婚姻案件程序

  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何种程序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审程序的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可适用简易程序。一是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庭只有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审判一审程序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点,是整个民事审判一审程序的基础,因此,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外,都要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埋。即使已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在审理中又发现了比较复杂的问题,就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属于民事权益的争议,也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