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申请婚姻无效有时间限制吗

  申请无效婚姻的时间限制

  无效婚姻尽管短缺法定要件,但婚姻当事人现已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而成婚登记又具有承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能,所以只要法定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检查承认才能宣告短缺法定要件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组织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含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状况:

  (1)人民法院依据婚姻当事人或许好坏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经检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的过程中,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奉告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或许离婚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做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做出,即发出法律效能。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则,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

  (1)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法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近亲属包含爱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则,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能够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能够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逝世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一方逝世的,由生存一方或许好坏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婚姻当事人两边逝世的,由好坏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