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过失犯罪研究

  一、共同过失犯罪概念及特征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失致使发生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共同过失犯罪与单独过失犯罪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的共同过错性。即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应具有共同的过失。

  3、行为的共同性。共同过失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

  4、结果的单一性。共同过失行为所生的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的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与单独过失犯罪一样,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理论,共同过失犯罪也要求以发生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行为人即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其组合形式有三:都是自然人、都是法人,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对于自然人而言,必须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能作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对于法人过失犯罪而言,共同过失犯罪也要求刑法明文规定单位方可成为过失犯罪主体。

  (二)客观方面的要件各个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失的行为。首先,共同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在客观上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是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在数个行为中,可能事先具有明确的分工,也可能事先没有分工,但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次,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尽管可能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但是它仍然是不可缺少的,这些过失行为的总和正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从而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同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