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犯与从犯区分的伦理学根据是什么

  主犯与从犯区分的伦理根据,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人中区分出主犯与从犯在伦理道义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刑法与伦理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刑法的存在和维持是以伦理为必要基础的。正如日本刑法学者所言:“……在刑法与伦理之间是有密切的联系,不可能完全分离。刑法的存在和维持以伦理为根基。”②美国伦理学者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不管法律和制度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③因此,刑法和伦理在基本价值上应当是一致的,刑法支持伦理并成为其后盾;伦理也维护刑法并为其道德基础。但是只有正当、适度的刑罚,才能与伦理保持和谐一致。那么,主犯与从犯的伦理根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犯与从犯划分的伦理根据在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正-义观念。

  正-义在词源意义上,具有正当、公正、平等、合理等含义。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庇安首创的著名正-义定义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士多德认为:“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同的人。”④美国伦理学学者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⑤尽管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是正-义概念的重要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内容,正-义总是要求被平等对待。另一方面,由于平等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不平等同样是符合正-义的。合理的差别对待,虽然在形式上有别于平等对待而看似不平等,但实质上是为了达到更高层次的平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平等恰恰是正-义的一个必要的辅助原则。要想得到平等结果,就要受到不平等的对待。⑥这些观点的共同点是正-义包含公正、公平之义,都始终没有离开其词源意义。正如我国学者所言,正-义与公平、平等属于同类范畴,主要是作为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而使用的

  在刑法领域,这种正-义观念的延伸就是要求对侵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其应得的惩罚。我国刑法根据所起作用的不同从共犯中划分出主犯与从犯,并予以不同的应得处罚,是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因为从伦理学上说,共同犯罪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是伦理上的恶行,而基于伦理道义要求,对于恶行应当作出否定评价,恶行大,所受否定性谴责程度也大。对共犯人划分主犯与从犯,也体现了正-义的平等内容。因为实行合理的差别对待,虽然形式上看似不平等对待,但是实质上恰恰实现了平等结果,是符合伦理正-义内容要求的。正如我国刑法学者所言,应得(desert)既是古希腊美德正-义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代西方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正-义论的理论基石。应得就是依据各人的操行给予其相应的报偿,应得便是公平,也就是正-义。国家对自己有利的行为给以鼓励和奖赏;对自己不利的行为给以贬斥和惩罚。这就是国家遵循“应得”的伦理原则对善恶作出的不同反应。⑧把“应得”贯彻到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中去,就是要求国家对侵害法益比较严重、危害较大的主犯,予以较重处罚,而对危害较小的从犯,予以较轻处罚。可见,在共同犯罪中划分出主犯与从犯,对主犯与从犯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不仅是个法律评价问题,而且是一个伦理评价问题,甚至首先是一个伦理正-义的评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