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简单地说,就是已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包括: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或者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危险犯),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行为犯),或者已着手实施犯罪(举动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