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管制刀具有哪些类型

  管制刀具有哪些类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

  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二、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迭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