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有什么效力

  (一)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约定内容、项目、标准提供旅游服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旅游经营者必须亲自提供旅游服务,不能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若其擅自转让,旅游者有权请求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全程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即使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若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的,旅游者也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择义务。

  4、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负有告知、警示义务,若未履行前述义务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

  5、保密义务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了解的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旅游经营者负有保密义务。

  6、旅游经营者不得准许他人挂靠在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

  (二)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

  2、告知义务旅游者应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合理安排。

  (三)旅游辅助服务的主要义务

  1、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的义务:因此其对旅游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若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前述义务,致旅游者损害的,应直接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服务者是旅游经营者的辅助人,其用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其向旅游经营者负担的义务依双方合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