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合同风险应该怎么控制

  企业合同风险应该怎么控制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控制

  1、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但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相同,企业法人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私营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国家对有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或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2、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

  企业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3、完善授权代理制度

  对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预先给销售人员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会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不规范就会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此方面应有法律人士把关。

  4、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企业印章应由企业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在企业合同上,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若企业因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为人擅自利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企业合同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往往存在着很多陷阱。现以买卖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控制为例进行探讨。

  1、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

  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2、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

  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交货地点的所在地,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3、付款条款的审查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金额、方式等。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2、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3、交付时的法律风险

  如果按照约定由企业送货,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当然,由对方在《送货单》上加该印章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