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200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租赁合同,甲公司将本公司临街建造的3间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每季度租金1万元,上缴租金,租期5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支付了一个季度的租金,其后以经济效益不佳为由,拖延支付租金。至2001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甲、乙公司该房屋因未办任何建设手续,系违章建筑,限期拆除。2001年2月,甲公司因乙公司拖延支付房租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双方签有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给被告使用,但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万元。

  被告辨称:双方签有租赁合同是事实,但原告出租房屋系违章建筑,故合同自始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原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租赁房屋无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原告,被告在签定合同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已收取的租金属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被告使用房屋而未缴的房租属双方约定的非法所得,也应当予以收缴。故判决和决定如下:

  1弊饬藓贤无效;

  21万元租金及4万元约定租金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