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委托合同欠款纠纷案有什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受沈*先生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方应遵照双方约定返还欠款及利息共计97493.43元。

  被告北京**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共同被告李*在收取原告支付的102届广交会展位预付款后,未能完成展位预订工作,即应按收款条所约定的承诺退还所有费用。收款条有被告李*签字,被告北京**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亦包含承办展览展示一项,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和该收款条实际已经形成原被告之间对委托合同成立生效的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现被告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应按合同约定返还所有款项,被告方虽已经分三次向原告还款,但仍有余款未返还。考虑直到原告起诉时其拖欠余款已经一年有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原告方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全部支持。

  二、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

  被告李*是被告北京**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告李*的行为原告可以视为是被告**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的授权行为,对于李*是否超越公司授权,原告方不得而知,因此,李*收受合同款,也应承担向原告履行承诺的义务,故二被告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以上内容供合议庭参考,请法庭综合考虑,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