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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纠纷有哪些

  法律咨询:

  2001年3月,李某向妻子马某借现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马某的催促下,李某向妻子马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1年3月本人李某借马某现金叁万两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归还,如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03年5月,马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没有涉及该笔借款的任何内容。

  2006年3月,马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辩解:一、出具的借条是夫妻之间感情尚好时所作的一个游戏,实际上不存在借贷的事实;二、所谓的“借款”款项也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所谓的“借款”款项完全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

  律师回答:

  夫妻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