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应该怎么应对租赁合同纠纷

  答辩人:许某,男,1958年4月生,省市人,市长安镇锦厦民营路11号代理人:答辩人因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由你贵审理并判决(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565号),现已进入二审程序。**公司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对本案诉争另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滥用诉权的行为,请依法驳回。二、**公司与答辩人的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公司已收受的答辩人25000元预付厂房及设备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公司理应返还。1、双方租赁合同未成立,是因双方于合同必备条款如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公司无意与答辩人签约。2、**公司拒不返还答辩人25000元预付厂房及设备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公司诉求答辩人赔偿其租金损失85125元及利息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并未实际承租和使用案涉厂房。2、合同未成立并不是答辩人“欺诈行为”,答辩人对租赁合同未能最终签署、履行深感遗憾,答辩人为此付出了签约成本。3、**公司损失(如果有的话)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是每个商事主体应当承受的,不受法律的调整范围。正如答辩人的签约成本不可向**公司主张一样,**公司的签约成本也没有依据向答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