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到期解除协议的关键与条件是什么

  合同到期解除协议的关键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关系消灭与否就是合同到期能否解除的关键,如下所述:

  合同到期解除协议的关键在于合同到期后的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消灭。合同关系为有期限的法律关系,它不能永久存续。若合同关系在合同到期后已经消灭,客观上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则不存在可解除的合同关系;若合同关系在合同到期后尚未消灭,仍存在权利或者义务,则当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时,即使合同到期依然可以解除合同。如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提存的原因之一,是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此时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但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没有终止,债务人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归于消灭才进行提存,但债权人的债权却并不因此消灭。所以提存之前,合同虽然到期,合同关系却并未消灭,此时债务人或债权人若提出解除合同,符合解除条件的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以达到消灭合同关系的目的。

  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条:

  1、约定解除即约定一方拥有解除权;

  2、协议解除即以新合同废弃旧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义务,违反从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违反从义务及附随义务致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消灭时依然存在,若合同到期后主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对这些附随义务的违反已经不可能使合同目的落空,则不能以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

  所以合同到期后若合同关系并未消灭,依然可以解除合同。但行使解除权有限制条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需要合同存续的,解除权不得行使。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解除权有除斥期间,这一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无此类规定、约定的情况下,经过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合理期限为除斥期间。那么合理期限有多长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以此可以推定,因为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恢复原状的效果,所以为了督促解除权人尽快行使解除权,避免解除权人在过长期限后解除合同关系,溯及既往,不利于经济发展,解除权除斥期间的合同理期限不会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