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实践合同没达成有没有效

  实践合同没达成有没有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未生效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殊不知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在法律性质上是迥然相异的,在法律后果上是是截然相反的。合同未生效,不是合同性质上的判断,而是在某一时间点上对合同事实的判断,合同未生效的“效”的含义与合同无效中“效”不同。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负有积极而诚信促使合同生效义务。这一点更不同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或者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是指当事人可以依合同请求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确定权利义务,并同时具有了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诉权。

  合同“有效”的反面是“无效”,属于法律判断的结果,合同“生效或未生效”并不属于法律判断,而是对事实的判断。无效并不等于未生效,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全面彻底的否定,未生效并不意味着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此时的效力处于等待状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将来仍有运行的机会。有效与未生效可以并存,附生效条件的合法合同在生效前就是有效和未生效的并存状态。合同成立,有效、生效三个阶段经常同时发生,所以在理论上,使人容易错误地认为合同成立就等于合同生效,而在司法实践中,会使法官错误地把未生效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

  合同是否有效是所有合同状态的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内部论及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可以无视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即使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也是会出现按照合同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处合同生效仅仅是事实上的判断,是对当事人可以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合同内部“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描述。甚至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院在决定是否给予合同法律保护之前,法院会考虑两方面因素:第一位要考虑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是否有效,其次会考虑合同内部当事人是否具有了能够请求对方按照合同履行自己义务所以达到的条件或时机,即合同是否生效。法院不能因合同未生效就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只有在认定合同有效方可能论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均不影响法律对合同的价值判断。对于未生效的,或者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已履行义务的)只要具有无效要件,都应宣布无效。对于具备《民法通则》55条有效要件的合同,但依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需具备一定条件才能生效的(才能实际履行的)合同,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合同未生效,当事人所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当以判决的形式在审理查明事实中认定合同未生效并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有个义务是例外,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约定批准、登记等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义务。因为作为因为履行这些义务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拘束力的表现,而非合同生效的后果。当然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当然可以依据合同已生效的新事实起诉有关与合同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