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式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要式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的主要种类可以分为: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5)技术开发合同;(6)技术转让合同;2、登记:(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3、批准:(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4、公证。要式合同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由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法定要式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必须履行特定方式后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约定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要式合同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可视为合同已经履行。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