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委托人解除合同,受托人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委托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寻在的一种合同,当委托合同出现争议时,往往会给委托人带来极大的损失。由于委托事项的不确定性,委托人可能会应事项的意外达成而取消委托。那么当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赔偿报酬损失?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当委托人解除合同,受托人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原则上当委托人解除合同,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损失赔偿,但不可抗力等情况除外。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赔偿损失,应是合同被解除所导致的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报酬不应成为损失赔偿的范围。因为报酬是履行委托事务的对价,委托事务不论基于何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履行,均不得请求支付。否则,要求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的方式对自己提前解除合同给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报酬予以赔偿,对委托人不公平。因为《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果该权利的行使以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报酬为代价,该权利将形同虚设。受托人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委托人将支付全部报酬。受托人因委托人行使解除权全部未完成或部分未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仍要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支付全部报酬,在行使随时解除权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委托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完全相等的条件下,随时解除权的行使对委托人毫无意义。相反,随时解除权的行使潜在地加重了委托人的负担。这是因为,委托人如果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坐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委托人尚能获得受托人的劳动成果;如果行使随时解除权,其支付了与委托合同履行完毕相同的对价,却未能获得受托人的劳动成果。因此,在行使委托合同随时解除权的情况下,将受托人未取得的约。定报酬认定为受托人的损失要求委托人赔偿是不合理的。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生效后,在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根据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要求给付相应的报酬。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受托人未完成的委托事务所对应的报酬,委托人无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孙-强可以根据其为办理委托事务而付出劳动的情况要求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可以由法官按照受托人从事委托事务的时间,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确定,即受托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托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套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不能超过约定报酬的一定比例,如50%。但受托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合同约定的全部报酬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