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居间合同有没有作用

  一、居间合同有没有效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没有欺诈等的情形时,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居间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三、居间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改革开放以后,居间活动在我国十分活跃,证券交易、商品买卖、货物运输、出租赁用、职业婚介等领域均出现各种形式的居间人,从而也导致居间纠纷日益增多。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并无关于居间制度的规定,不仅导致居间行业运行状态混乱而且使法院在处理居间纠纷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

  合同法第23章专章对居间合同制度作了规定,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我国居间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对于调整、规范、保护、促进居间业的发展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合同法第23章的规定看,主要是确定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人的义务、居间报酬的确定等项内容。具体包括:

  1、确定了居间合同的法律概念(第424条)。

  2、明确了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机会的事项;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就不能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25条)。

  3、确定了居间报酬和居间费用的承担原则。规定居间报酬可以约定,未有约定时合理确定;居间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426、4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