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诺到达时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

  一、承诺到达时合同是属于成立还是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承诺生效的时间对当事人极其重要。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则一样,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也有到达主义和发信主义之分。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方生效。在此之前,由于邮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诺丢失或者延误的后果一律由承诺人承担。

  二、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合同法》第16条)。

  三、要约与邀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