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履行方式变更

  合同的履行、变更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合同标的的行为,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当事人实施给付义务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可从广义、狭义角度理解。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或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第5章中规定的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合同法》中称为合同的转让。这里讨论的内容采用《合同法》的狭义理解学说。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是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此概念需要与合同性质的变化相区别,例如买卖变为赠与,前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变更或更改。至于合同标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其判断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改变原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

  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①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