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的定义

  所谓格式合同,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这一缔约方式被称为“附合缔约”。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是由于在经常发生的交易中,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的优点:格式合同可以节省交易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神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企业经营合理化有助于改善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者甚为有利。

  但是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弊端,主要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已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所在,或虽知其所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因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且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已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和拒绝之间加以选择。或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同时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并无选择机会。

  由于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容易失衡,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