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疲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3)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4)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详细

  委托人与行纪人的责任是什么?

  1)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为法律行为;

  2)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3)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4)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违约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5)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的义务;

  6)委托人有向行纪人偿还费用的义务;

  7)委托人有接受行纪人的给付,并承担行纪人转交而来财产履行的义务。详细

  行纪人对委托指示有哪些处理方式与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及有关规定,行纪人对委托指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与后果:

  1、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则属于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买卖对其发生效力。但如果行纪人愿意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如果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利。详细

  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怎么办?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详细

  行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二、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三、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

  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支付期限,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履行,如果寄售物品获得比。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