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法律有什么规定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法律有什么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不同,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