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权与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赔

  侵权与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赔

  一、相关法律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办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案件时,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办法:1、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2、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因其经济条件等原因尚不能弥补受害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3、侵权人与用人单位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各自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亡待遇与人身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排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权利人享有主张工亡待遇与人身侵害债权的权利。由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二者请求权基础、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和法律的性质不同,二者民事责任并不竞合和替代,陈某作为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权利人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获得双重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权利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实践中,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受伤的职工,又是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劳动者从工伤保险得到赔偿的项目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可能发生重叠,重叠部分的项目也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