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机制,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本集体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病危害防护;

  7、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8、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9、工作时间与休息;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