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债务民事调解书

  XX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范XX,男,生于1951年4月20日,汉族,农民。

  被告耿XX,男,生于1954年,汉族,农民。

  原告范XX诉被告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被告耿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X诉称,原、被告双方有生意上的来往,自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以用于生意之名借原告现金4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始终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范*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用于证明被告欠其借款的事实。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曾用耿X(系被告之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贷过款后,原告不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导致银行申请拍卖耿X房子,被告为了要回房产证向法院支出了6000多元诉讼费,原告让我写的这些借条实为原告支付我的诉讼费。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法庭调取如下证据材料:

  1、2009年10月22日对耿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共计3800元的事实。

  2、2009年11月24日对范XX、耿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共出有欠据3800元的事实。

  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自1999年2月12日至2001年8月1日,被告共借原告现金3800元,并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其内容分别为:(一)“借条今借现金玖佰元整耿XX99年2月12日”;(二)“借条今借范XX现金壹仟贰佰元整(银行月息6厘,乡政府管理费3%,一年期限)99年8月10日,借款人耿XX”;(三)“借条今借XX款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耿XX2001年8月1日”;(四)“借条借支人姓名耿XX,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2000年元月30日”。以上四份借条均系被告亲笔书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始终未归还,原告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耿XX共欠原告范XX3800元,此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双方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上述3800元部分的诉求,因原告没有提供书面凭证,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耿XX以范XX没有履行南召法院已生效判决书“判决范*超承担6560元诉讼费”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该主张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主张不成立。本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欠款38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耿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XX

  审判员郑XX

  审判员郑XX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XX

  几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简述?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并且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