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某乙欠某甲4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某丙又因买受某乙的货物欠其货款4万元,双方约定:4万元货款某丙分两期偿还:第一期至2003年6月还2万元;第二期至2004年6月还2万元。逾期后某丙仅还2000元,其余未能偿还,某乙亦未对某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某甲向某乙索款无着,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万元债务。被告某丙答辩:欠某乙货款是实,但到期的货款只有2万元,其余2万元尚未到期,原告无权对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原告某甲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某丙未支付某乙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某乙可以要求某丙支付全部价款。所以,原告作为某乙的债权人,在某乙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可以代某乙向被告某丙主张全部价款。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