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的。

  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也就是说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像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被告就由债务人变成了财产代管人。

  这里可能有的人不是很明白,主要是对于债务的性质。一般的债务基本上没什么疑问,例如债务人失踪前因生意对外借债,到期应当偿还,只要以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的,代管人不得拒绝。但是对例如赡养费和抚育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是否需要支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更换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