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