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同时抗辩权履行的作用,及其适用范围

  同时抗辩权履行的作用,及其适用范围

  (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且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审查之。

  (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滥用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三)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中国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双务合同均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结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在下列几种双务合同和债的关系中适用。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和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些义务应该同时履行。合同当事人在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己方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租赁合同

  各国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法国法,如果承租人没有完全占有租赁财产,则可以拒绝支付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和对房屋进行维修的义务,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这些均为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出租人没有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但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承租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与定作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权。

  (四)损害赔偿债务

  损害赔偿是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原合同效力的延伸,也是原债务的变形。它与原来的主债务具有同一性,与对方的债务构成对价关系,因此,损害赔偿债务成立时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五)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后所产生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解除、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负有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义务。这些义务“虽非双务契约发生之债务,而其两债务之对立,实质上有牵连性,法律自公平之见地,许其准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规定”。一般认为应准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甲与乙订立购销水泥合同,甲因水泥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在甲将水泥返还给乙之前,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将所收价款返还给甲。

  (六)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学说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各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的目的,都负有出资出力的义务,不管合伙人数多寡,都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在各个合伙人之间,其所负的债务都有对价关系,因而各个履行义务之间均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并非双务合同,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目的不在于交换财产,而旨在经营合伙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