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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

  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一般原则。合同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这样规定的理由,

  一是符合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二是符合两便原则,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减少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

  2、与协议管辖的关系。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专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次债务人也不得以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出管辖异议。

  代位权的诉讼请求如何提

  有人认为债权人可请求次债务人对自己直接履行,这更加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保全债权的目的,否则,债权人辛辛苦苦一场得来的财产仍然为债务人的财产,成为债务人对其所有债权人的的债权共同财产担保,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主张代位诉讼可以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律设置代位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实际实现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判决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要求直接向自己履行,这也决定了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