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处理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哀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该符合以下前提: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长短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经迟缓履行。还需要留意的是: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受偿。符合以上前提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即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的三人哀求其向债务人了债所欠债务。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必需通过诉讼方式,其详细要求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哀求人民法院同意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哀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在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中,原告老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为连同共同债权时,连同共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以其中任何一人作为原告,被告一般是债务的债务人。

  债权人只能在债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那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或者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的划定,即从债务履行期满算起,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未超过两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假如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不得在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