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张代位权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权力可以主张

  主张代位权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权力可以主张

  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主张代位权的方式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仅限于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采取上述方式主张权利。

  如果将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扩大到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则很难判断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就很难实现。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未决债权,因为代位权的行使应经过诉讼程序,不应直接适用执行程序。

  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是已决债权,债权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