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代位权制度在国外立法中也有规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