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保全代位权

  一。合同债权保全法律怎么规定的

  合同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笔者主要针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与看法。

  二。代位权行使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基础的。代位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就获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体适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就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人具有同等的独立的代位权;债务人具有多个到期债权时,各债权人可以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向多个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行使方式法定。《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以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但是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日本民法典》第423条规定“①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②债权人于其债权期限未届止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该条规定较《法国民法典》规定更细致,不仅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前提,而且就债权期限是否届止的代位权行使也做了规定。《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3条规定“前条债权人之权利,非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不得行使。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之行为,不在此。”该条又将《日本民法典》的规定细化。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