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期间造成财产损失该如何赔偿

  一、担保期间造成财产损失该如何赔偿(《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要担保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九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二、担保的主要作用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