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担保人是否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

  反担保人是否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

  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肯定了反担保人的抗辩权。但是在反担保制度的具体适用中,虽然《担保法》对于本担保所定各项专属抗辩权的既定原则和规则亦当然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与本担保之间毕竟不是简单的称谓上的差异,较之本担保而言,反担保人的专属抗辩权自有其相对独立的特性。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30条的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反担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变更的抗辩权。

  《担保法》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