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让与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让与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1、让与担保人的权利

  第一,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后,让与担保人有权重新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则担保物的权利得返还给第三人。

  第二,让与担保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担保财产。

  2、让与担保人的义务

  第一,依让与担保合同的约定先行移转担保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让与担保人应将担保物交由让与担保权人支配和处理。包括转移占有、交其拍卖或变卖。

  二、什么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担保物的权利先行移转给担保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受偿,如债务人按时清偿债务,则该担保物的权利应当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制度。这种特殊的担保权利即为让与担保权。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社会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让与担保权从属于事先存在主债权。

  2、让与担保权是以先行移转担保物的权利的方式达到担保债权的目的。

  3、让与担保权的担保物不一定要移转占有亦可成立。

  4、让与担保权的客体主要限于动产。

  5、让与担保权是一种约定担保权,必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方可成立。

  三、让与担保应注意哪些事项

  1、明确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仍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如果结合交易价款、交易习惯、结算方式、资金流转情况等信息能够确定涉案双方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而非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而非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2、出借人负有清算义务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效力,即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肯定买卖合同让与担保的效力,但担保权人,即此类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变现后,以价款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需要归还借款人,如有差额,则由借款人补足。

  3、出借人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债权法律关系,出借人并未因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物权。尤其是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时,在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这种让与担保行为并不能产生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出借人可就标的物拍卖款项受偿,但在该标的物上有其他排他性权利时,则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