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实现担保物权收费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内容,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如何收费并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增设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故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件收取申请费,而不应以申请实现抵押物权标的额为依据收取。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但规范该制度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对申请的条件、主体及审查(审理)方式未能明确规定。虽然该程序属特别程序,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收取受理费,但当时特别程序中并没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就其案件性质而言亦有别于修订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案件性质,修订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均为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一类是非讼涉及人身关系案和财产无主案,法院受理此类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理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而申请担保物权案明显具有民事权益性质,其性质明显与修订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所确定案件类型有别。

  目前法院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时,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如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届满、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还要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就其案件审理程序,消耗司法资源而言与一般民事争议基本相同,如不收取任何费用,必然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相对适用其他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如督促程序)。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相应规范之前,我院审判委员会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的受理、收费、审理等进行相对规范并报请中院同意是合理的。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规范后再按规范执行。

  【相关知识】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