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复抵押是什么

  重复抵押是什么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在重复抵押中,先序抵押权因清偿,无效等原因消灭,后次序抵押权是否进升取代其次序,直接影响后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对于后序抵押权人次序的处理,各国法律采取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采取次序升进主义,今发生偶然情事,且这种情势并非因后序抵押权人努力而发生,使他跃为先序,实际上等同于他的抵押权所及的抵押物的范围增大了,从而使他的债务得以优先受偿,属于意外获利。同时由于后序抵押权的风险大,可能因先序抵押权实现而不能足额受偿,所以通常后序抵押权在设立时的条件也较苛刻,如高利息、高违约金等。

  因前序抵押权消灭而使之风险全无,使他在无风险状况下享有高利益,对债务人不公。所以认为应变更升进主义为固定主义。从上述学者的意见可以看出,对次序升进主义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后序抵押权人从其苛刻的条件中所获之高利益不合理之考虑。分析这一问题要考虑后序抵押权的风险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对本条之规定,应为两层涵义之理解:首先,本条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许可债务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其次,本条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之关系作了限制,只允许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也只允许就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部分设立重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