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存人垫付提存费用后由谁支付

  提存人垫付提存费用后由谁支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法》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费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什么是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最初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时,得抛弃给付物而免其责;其后因此办法不利于经济发展,于是设提存制度。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提存制度,将提存作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这一规定明确将提存规定为债的消灭原因。司法部于1995年5月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对公证提存作了规定。《合同法》中对提存作了明确的规定。

  提存的条件

  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