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的担保有几种

  债的担保有几种

  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含义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根据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将债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需要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它不是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所有债务。但是这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明显的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承担责任的财产或承担责任的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不能全部或全部不能实现。债的特别担保,主要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

  ⒈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而人的担保的典型就是保证。

  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财产变价、折价、拍卖,并从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制度。物的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只有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从而引导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⒊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⒋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或者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而新设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就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小结:债的担保在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的特点,才使得在生产生活中人们愿意借贷。相信了解了债的担保的相关知识,也会为大家生活带来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