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样理解总担保的有效期

  怎样理解总担保的有效期

  海关总署关于总担保的公告第三项规定“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而第四项又规定“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

  这里出现了“第二年6月30日”和“当年12月31日”两个期限。两个期限的规定就是涉及总担保有效期的理解。

  第一个期限,是指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第二个期限是指担保事项发生的期间,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需向口岸海关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限。

  两个期限的关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总担保申请一经海关总署核准,在核准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该权利人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需要再单独提供担保;但作为担保人的银行,其担保责任并不能同时也在当年12月31日终止。因为此时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调查处理可能尚未完结,甚者在12月31日当天还可能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这时还无法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计收仓储保管等费用,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需要延长至海关办结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到办结案件需要大约6个月的时间,所以,海关总署第31号公告第三项规定总担保的保函的有效期限为第二年6月30日。

  申请总担保的程序

  1、确定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若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则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由银行出具担保函

  确定了应当提交的总担保金额后,权利人应当向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提出出具总担保保函的申请并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根据担保协议,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出具以海关总署为受益人的总担保保函。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出具总担保保函的银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总担保申请书(总担保申请书样式

  请见海关总署网站

  银行出具的总担保保函

  仓储处置费清单(仓储处置费清单样式

  4、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申请

  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总担保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核准通知。总担保申请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