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的决议应由哪个主体作出

  公司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的决议应由哪个主体作出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和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但是应承担公司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一,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人;

  第二,公司章程无约定,按最低法定标准执行,即对外投资或担保应通过董事会决议;

  第三,如果在无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投资、担保的权力,则属于合同法意义的无权代理,则面临着被撤销的法律风险,且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如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对外投资或担保,则可能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

  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会计核算

  担保行为既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对企业来说,担保行为一旦发生,就意味着当被担保人到期不能如数清偿到期的担保债务时,担保企业将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为了规范对担保债务引起的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相关问题》补充规定文件,对这一问题作了专门的处理规定。在会计核算方面,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与其相关的诉讼费则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的,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担保诉讼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担保关系不仅仅依靠财产关系、法律关系得以确认,更主要是建立在信用关系的基础上。担保机构供应的是信用产品,只有通过社会途径才能体现其价值,企业对外担保披露的会计信息就是对其产品价值的一个有力证明。同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企业进行市场监督的基本保障,投资者、潜在债权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都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通过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使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企业担保的相关会计信息,以便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监督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