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担保有什么类型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债券、存款单;

  5、应收账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