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担保有哪些问题

  一、担保的类别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三、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三种方式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