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什么要引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积极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它对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业全球化的需要的增加,现有模式已经暴露出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混淆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削弱了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政府介入每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不仅是行政责任主体,也是具体的技术责任主体之一;二、业主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业主利用在建设市场中居于买方地位的优势,无理压价、要求垫资及拖欠承包方工程款,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三、建筑市场管理手段单薄。目前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主要靠政府的行政推动,缺少运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经济手段对建筑市场进行调整;四、建筑市场的运作缺少中介组织有效介入。

  为切实改革现行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要求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积极引进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让担保人和保险商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工程的监督,并严格责任索赔,以进一步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