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区别

  生活中,经常遇到有些人法律概念比较混淆,如将订金当作定金、把押金当作定金等。不少人对押金、订金、保证金、定金、违约金的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关系混淆,导致纠纷产生时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对上述合同交往中经常用的法律概念加以区分,以便引导大家在签订、履行合同之时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一、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二、押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一方一旦违约,则适用定金罚则,以惩罚其违约行为。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三、保证金与定金的区别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定金的功能室法定的,而保证金的功能可以由双方约定。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四、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就生效了。

  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五、总结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大家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定金或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