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的订立程序的法律效果

  合同订立的程序

  依据我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发出要约邀请和作出承诺两个程序。

  一、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二、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