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管合同成立时应注意什么

  一、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成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四)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二、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特征有:

  (一)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

  (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四)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